龍港市印刷包裝行業品牌指導服務站通過收集網絡和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有關侵犯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分享部分常見的侵權情形供龍港印企參考,不斷強化印刷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自覺規范生產經營行為,防范知識產權訴訟風險。
1、非法制售杭州亞運會吉祥物侵權案件
日前,在浙江省公安廳指導下,溫州市公安局、龍灣區公安分局聯合文化執法、市場監管部門在浙江省東陽市、義烏市等地開展統一收網行動,現場抓獲非法制售杭州亞運會吉祥物嫌疑人11人,打掉生產窩點6個,查獲假冒“宸宸”“琮琮”“蓮蓮”杭州亞運會吉祥物手辦、鑰匙扣成品總計5000余個,半成品3000余個,模具6套,多環節、全鏈條打掉一個集制模、壓塑、印刷、組裝、包裝、銷售于一體的犯罪團伙。
經查,自2023年初開始,犯罪嫌疑人劉某等人在未獲得杭州亞運會、第4屆亞殘運會組委會授權許可情況下,生產假冒杭州亞運會吉祥物手辦、鑰匙扣等產品,并在線上進行銷售,涉案金額80余萬元。目前,劉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浙江省公安廳食藥環知偵查總隊相關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表示,保障杭州亞運會的順利舉辦是目前公安機關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重中之重;侵犯杭州亞運會知識產權不僅是對杭州亞組委、杭州亞運會官方贊助企業、特許經營企業合法利益的損害,甚至可能對我國法治國家形象造成損害,根據這起案件中侵權商品的銷售情況,嫌疑人面臨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警方提醒
根據《浙江省第19屆亞運會知識產權保護規定》,亞運會知識產權依法受到保護,未經杭州亞運會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不得擅自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杭州亞運會著作權和其他知識產權產品。公安機關將嚴厲打擊侵權行為,保護會徽、吉祥物、口號等杭州亞運會知識產權免受不法侵害,依法保障賽事順利圓滿舉辦。
2、“安吉白茶”商標侵權案件
近日,安吉公安在夏季打擊整治行動中,聯合安吉縣白茶專班成功破獲一起“安吉白茶”商標侵權案件,查獲印有“安吉白茶”等商標標識的包裝罐、標簽等各類假冒包材及各類茶標7種共計2.2萬余件,涉案價值600余萬元。
“安吉白茶”是浙江省首個獲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地理標志產品保護以及國家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茶葉品牌,具有極高的經濟和社會價值。早在2001年,“安吉白茶”就獲得了國家工商總局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金華李某在某網購平臺上經營著多家網店,網店主要經營花茶、綠茶等各類茶葉。近年來,隨著安吉白茶銷量的提升,到店詢問的客戶越來越多。李某便動起了歪心思,想著以購買低價綠茶充當白茶在網店進行售賣賺取錢財。
之后李某在明知侵權的情況下,會同公司員工設計、制作多版印有“安吉白茶”等商標標識的包裝在網店以次充好進行售賣。
今年7月,安吉縣公安局環境犯罪偵查大隊在工作發現該網店在網上售賣價格低廉的“安吉白茶”的行為。獲取線索后,安吉縣公安局迅速成立專班開展工作,通過縝密偵查,發現以李某為首的犯罪團伙,自2021年開始以某公司名義在網上銷售假冒“安吉白茶”,以每兩20-30元價格在多家網店銷售散裝假冒白茶已達十幾萬件。
8月上旬,安吉縣公安局抽調40余名精干警力,前往金華市金東區、婺城區兩地同步進行收網行動。在該公司倉庫發現大量標注“安吉白茶”相關標識的包裝盒,經現場清點,各類包裝盒共計2.2萬余件。
印制標注“安吉白茶”相關標識的包裝盒,須持有商標所有權人委托的管理方出具的委托證明,并按指定數量履行印刷任務,而涉案當事人李某未經委托擅自印制標注“安吉白茶”相關標識的包裝盒等行為,侵犯了“安吉白茶”商標權利人的利益。
隨即,公安機關對涉嫌侵權的包裝盒進行查扣,并對涉案當事人進行調查。目前,以李某為首的犯罪團伙8人均已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之中。
3、涉酒類假冒注冊商標侵權案件
【案情】被告人何某某租賃房屋,購買印有國窖、水井坊、郎、習酒窖藏1988、劍南春、貴州茅臺、五糧液等字樣的手提袋、防偽標等包裝物,組織何某等人在昆明市官渡區小板橋安和路1914號等地,將市場價格較低的干一杯白酒、散裝白酒等拆裝到市場價格較高的國窖、水井坊、郎、習酒窖藏1988、劍南春、貴州茅臺、五糧液的空酒瓶中,并進行包裝、加貼防偽標后進行銷售。2022年1月10日,民警在上述地點現場查獲印有國窖、水井坊、郎、習酒窖藏1988、劍南春、貴州茅臺、五糧液等字樣的大量白酒及散裝白酒、包裝材料、封口機等物品價值人民幣3002402元;上述查獲的干一杯白酒、散裝白酒、封口機等物品價值人民幣16873元。
【判決】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某、何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應當依照該規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本案中,從現場查獲的假冒國窖、水井坊、郎、習酒窖藏1988、劍南春、貴州茅臺、五糧液相關注冊商標白酒的鑒定價值可認定被告人何某某、何某的非法經營數額為300余萬元。
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何某某雇用和安排何某進行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本案涉及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屬于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何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應予以從輕處罰。法院采納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根據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性質、悔罪表現,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0元。被告人何某受被告人何某某的安排,在進行假冒注冊商標的過程中僅起到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何某自動投案后在前三次訊問中均未如實供述罪行,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其后如實供述并在庭審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參與程度、悔罪態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涉案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予以沒收并由暫存機關銷毀,制作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原材料及加工工具予以沒收并依法處理。
【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涉酒類假冒注冊商標的共同故意犯罪案。本案中,依據何某某和何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區分了主從犯,二人假冒注冊商標的涉案金額達到300余萬元,情節特別嚴重,不僅嚴重侵犯了商標持有人的商標權,擾亂了正常市場經濟秩序,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依法適用刑罰懲治嚴重侵害知識產權行為,體現了人民法院保護知識產權、打擊知識產權犯罪的職能作用。
4、“陽山水蜜桃”包裝盒商標侵權案件
近日,惠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接受委托生產“陽山水蜜桃”包裝盒引發的商標權侵權糾紛,依法判令被訴包裝盒生產廠家停止侵權并賠償6萬元。
基本案情
2021年,市場監管部門對某印刷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印刷公司接受某合作社委托生產了5000個水蜜桃包裝盒,該包裝盒內正面左側印有“陽山水蜜桃”字樣。經核查,該行為未獲得無錫市惠山區陽山水蜜桃桃農協會(以下簡稱桃農協會)授權,委托其生產的合作社也非桃農協會會員。
為此,桃農協會以印刷公司侵害“圖片”商標專用權為由向惠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塑料制品廠停止侵犯“圖片”注冊商標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
印刷公司辯稱,其知曉“圖片”商標是桃農協會所有,生產前已初步核查了委托單位的相關情況,包括委托單位的工商執照、其公司自有商標等,已經盡到了審查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
惠山法院經審理認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構成商標侵權。桃農協會系第2016462號“圖片”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該商標尚在保護期限內,應受法律保護。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擅自制造,是指沒有經過他人同意或者許可,生產制作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與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高度近似的標識。
本案中,被控侵權包裝盒產品突出使用了“陽山水蜜桃”標識,在該標識中,“陽山”為主要識別文字,該標識文字與涉案注冊商標除字形外讀音、意思完全一致,起到描述商品來源的功能,系商標性使用,印刷公司的行為構成對陽山商標的侵害,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法院依法判決印刷公司立即停止印刷、包裝、銷售侵犯桃農協會“圖片”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賠償經濟損失合計6萬元。
法官提醒
該案中,印刷公司認為,自己是接受合作社委托生產,主觀上具有善意,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印刷公司作為從事印刷業務的企業,理應知曉行業管理規定,其在接受委托時對印制被控侵權標識需要許可或授權應明知。其接受委托時也未核查合作社是否具有桃農證等其他證明資料,其自稱無過錯與常理不符。因此,印刷公司主觀上并非善意,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法官提醒印刷行業從業者,接受委托印刷帶有注冊商標標識的包裝盒訂單時,應當驗證商標注冊人的《商標注冊證》等證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冊商標圖樣;接受注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印刷企業還應當驗證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或其他證明文件,并且嚴格按照授權書確定的數量進行印制,如有多余印制的包裝盒,應妥善處理而不能隨意銷售,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來源丨 中國知識產權報、安吉公安、平安時報、云南法制報、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