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準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明確指出,“十四五”期間,要大力加強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協同控制。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形成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體物,且部分VOCs是有毒物質和惡臭物質,是“十四五”約束性指標。印刷工業是VOCs排放重要行業,我國印刷行業整體規模居世界第二,各類企業近10萬家,總產值約1.4萬億元。目前,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行業針對性不強,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寬松,不能支撐當前我國對于工業VOCs全過程控制需求,亟需制訂專門的行業標準,落實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要求,進一步規范行業污染排放管理。
二、本標準在排放控制上有哪些特點?
本標準基于從源頭削減、過程控制到末端治理的全過程管控思路,有組織排放與無組織排放控制雙管齊下,進一步規范印刷企業的排污行為。
(一)強化源頭和過程控制,規范無組織排放管理
無組織排放控制是印刷行業VOCs管控難點。標準根據工藝特點,針對油墨、稀釋劑、潤版液、膠粘劑等VOCs物料儲存、轉移和輸送,印前、印刷和印后等工序明確規定措施性控制要求。此外,本標準提出了VOCs廠區內監控濃度限值的建議值,由地方根據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自主實施,對廠區內無組織排放狀況進行監控。通過上述控制措施,實現無組織排放全過程管控。
(二)實施濃度和總量控制,完善有組織排放管控
印刷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大氣污染物主要為VOCs和顆粒物,其中顆粒物產生量較少,VOCs為主要污染物,且大多為有毒物質。為全面管控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同時又盡量簡化污染物控制項目,采用“綜合指標+特征污染物”的形式,保證排放監管的嚴密性。綜合指標為非甲烷總烴(NMHC),控制VOCs類物質的總排放。特征污染物項目突出重點,考慮光化學反應性和有毒有害性,管控苯和苯系物。
標準沿用排放濃度限值控制方式的同時,根據企業初始排放量進一步實施差異化管控。對于排放量大的企業,實行排放濃度與去除效率雙重控制;對于排放量小的企業,只需要滿足濃度指標要求。另外,對于采用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企業,也不執行處理效率要求,鼓勵企業采用水性油墨等源頭措施削減排放總量。
三、標準實施的可行性如何?
近年來,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出臺了相關地方標準,區域內印刷企業已率先開展了工藝設備和環保設施升級改造,積累了達標技術的成熟案例,為標準實施奠定了技術基礎。行業協會和相關專家一致認為,本標準能夠反映行業關切,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迫切希望標準出臺。目前,出版物印刷企業可通過原輔材料替代等源頭預防技術實現達標排放,不需要再進行升級改造;部分包裝印刷企業需根據自身情況實施達標改造,會相應增加生產成本,但不會對供給或需求產生收縮效應,處于行業可接受水平。標準制訂過程中,已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與行業協會及相關企業充分溝通,市場已有預期,相關企業已經開始籌備改造工作。現有企業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該標準,給予企業充足的升級改造時間。
四、標準實施的環境和社會效益如何?
實施本標準具有良好的環境效益,可有效減少排放到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有利于保護周邊公眾健康,對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具有積極作用,滿足公眾對良好生態環境的需求。實施本標準將進一步促進行業公平競爭,有效解決“劣幣驅逐良幣”問題,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同時,將引導印刷工業企業采用源頭、過程及末端治理措施降低有機廢氣排放,推動行業綠色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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